亚斯伯格症的诊断分类—DSM-IV-TR
一、社会互动有质的损害,表现下列各项至少两项:
1 在使用多种非语言行为(如:眼对眼凝视、面部表情、身体姿势及手势)来协助社会互动上有明显障碍。
2 不能发展出与其发展水准相称的同侪关系。
3 缺乏自发地寻求与他人分享快乐、兴趣、或成就(如:对自己喜欢的东西不会炫耀、携带或指给别人看)。
4 缺乏社交或情绪相互作用。
二、行为、兴趣及活动的模式相当局限重复而刻板,表现下列各项至少一项:
1 包含一或多种刻板而局限的兴趣模式,兴趣之强度与对象两者至少有一为异常。
2 明显无弹性地固着于不具功能性的常规或仪式行为。
3 刻板而重复的肢体动作,例如复杂的全身动作、手掌或手指拍打或绞扭。
4 持续专注于物体的一部分。
三、 此障碍造成社会、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,在临床上有着重大损害。
四、并无临床上明显的一般语言迟缓(如:到两岁能使用单字,三岁能使用沟通短句)。
五、在认知发展或与年龄相称的自我协助技能、适应性行为(有关社会互动则除外),以及儿童期对环境的好奇心等发展,临床上并无明显迟缓。
六、不符合其他特定的广发行发展疾患或精神分裂病的诊断准则。
资料来源:节录自《心理疾病准断和统计手册第四版修正文》(P.084) 美国精神医学学会(2000),作者:华盛顿特区。版权所有:美国精神医学学会200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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